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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联邦制的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现行法律体系由判例法和成文法共同构成,形成5种法律渊源:宪法、制定法、条约、行政法律法规和普通法。
就普通法而言,虽在法律实体及程序方面均有诸多变动,但无论从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层面来看,美国现行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均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虽然如英国普通法上允许的普遍搜查令、褫夺公权法案等由美国联邦宪法特别予以排除适用,但除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美国其他所有州均制定了“接受法”以总括地承认英国除仅适用英国本土或与美国法律相悖的英国普通法,即在司法上,美国州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强制适用英国普通法;另外,一些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即存在的英国法律由美国各州重新立法纳入州法律体系内。
美国的《联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且美国存在直接适用《宪法》的审查制度。《宪法》规定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参议院批准的条约、行政机构颁布的行政法规及联邦司法机构作出的判例法组成了美国联邦法律体系。美国国会是美国联邦法律的立法机关。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其法律效力高于美国州法及附属领地法。每届国会通过的新法均会在此届国会卸任之年汇编入美国成文法律大全,继而进入《美国法典》这一每6年刊印一版的对美国一般制定法进行汇编和法典化的官方出版物,《美国法典》每年皆出版该年份法律文本册作为其附件。
美国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诸多联邦法律的明确立法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并由联邦法律登记处出版进行发布并编入每年更新的《并编入每年更新的《联邦法规汇编》。各联邦行政机构除制定行政法规外,亦颁布了大量的规则、手册、政策陈述、函、决定等,但此类规范性文件仅作为发布机构对法律法规的机构性解释,在案件审判中仅具有说服力而非强制适用性。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关,并是对法律进行违宪性审查的机构。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司法审判权,但其所作判决并不必然具有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效力,但联邦最高法院自身所作的关于《宪法》及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的判决除外,所有州法院必须遵守。直至2007年美国联邦法庭规则通过之前,美国联邦上诉判决中只有约大致十五分之一进行公布并成为有法律强制力的判例,即美国没有联邦普通法,联邦法院系统没有州法院所拥有的充分普通法造法权。根据Erie规则,除《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在航海法等领域美国联邦法律沿用英国普通法之外,联邦法院具法律强制力的判例必须与相应的宪法或法律条款相链接。联邦法院在审理其由于多样性管辖权而受理的州法下的诉讼请求时,必须适用其属地的州法。美国州法院并不受联邦法院适用其州法所作判决的强制约束。
美国50个州均具有完全主权,拥有各自的州宪法、政府及法院,分别制定州法律、法规、根据州立法授权制定地方条例并进行适用、解释与司法审查,而联邦政府则仅拥有宪法明确列举规定的权力权限。
美国公民日常适用的法律大多为各州州法,比如州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刑法、家庭法。20世纪以前,美国联邦法律主要集中在由《宪法》明确授权的军事、货币、外交事务及国际条约、关税、知识产权(尤其专利与版权)等领域立法。但20世纪以来,随着对《宪法》商业与费用条款的广义解释,联邦法律立法范围扩展至航空、远程通信、铁路、医院、反垄断及商标等领域。在如航空与铁路等领域,联邦法律效力完全排斥各州州法的适用;在如家庭法等领域,州法占主要比例,联邦制定法仅存有关跨州及国际婚姻等法律规定;在如保险法等法律领域,美国国会颁布了关于只要存在该法律领域的州立法,则联邦不予立法的法律规定;在如商标、劳动等法律领域,在联邦及州层面上并存有大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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