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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非法提供住宿”定义
新法规定下,对于入境澳门时获许可逗留期限不多于90日的非澳门居民(具“逗留特别许可”除外),原则上只可入住合法经营的酒店业场所,如:酒店、公寓式酒店、经济型住宿场所。任何人或实体未持有酒店业场所准照,在住宅、商铺、工业大厦等非属酒店用途的楼宇或独立单位内向该等人士提供住宿,即视为非法提供住宿。
例外情况
法律亦规定以下任一情况,不视为非法提供住宿,包括:(一)宗教团体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基于宗教、慈善、体育、文化或学术活动而提供住宿,例如高等院校以其宿舍招待嘉宾;(二)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与其因亲属、工作、学习或其他私人关系而互相熟识,且因该等关系而免费提供住宿,例如招待亲戚等。
如何识别“非法旅馆”
澳门目前没有合法的“家庭旅馆”或“民宿”。法律一般禁止在住宅大厦开办“旅馆”,除了按当时的法律获政府发给经营牌照者。如对入住的“旅馆”的合法性存疑,可致电旅游局查询:(853) 28333000。旅客也可透过澳门旅游局网页查找澳门的合法酒店、宾馆或旅馆资料。
加强监管
新法加强对经营住宿预订业务者,以及房地产中介人和经纪的监管。
这次修法新增了经营住宿预订业务者负有的合作义务:经营怀疑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楼宇或独立单位的住宿预订业务者(例如网上预订酒店平台)有义务协助旅游局调查(例如提供提供相关文件、移除在互联网登载的住宿信息等);违反上述合作义务,可被科处澳门元3,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同时新增对 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 的处罚规定,倘该等人士促成他人订立构成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不动产租赁合同,可被科处 澳门元2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
违法者须承担法律后果
在执法部门调查非法住宿活动时,住宿者负有合作的特别义务(提供入住经过及相关人士资料)。违反上述合作义务者,可被科处澳门元3,000元的罚款。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游客,将被禁止再次进入澳门。住宿者如提供虚假资料,将负上刑事责任。
鼓励业主主动监察及举报
根据新修订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规定,如业主在非法提供住宿活动被调查前已向旅游局作出举报,且该业主没有参与非法提供住宿活动,旅游局可对其单位不采取封屋、断水及断电等措施,或缩短实施有关措施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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