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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移民类签证
所有在中国大陆签发的移民和K类签证都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办理。一般情况下,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只有在移民申请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局(USCIS)批准后,才能办理移民签证。移民申请应由符合资格的亲属或准雇主向美国的USCIS办事处提交。有关提交移民申请的具体信息,请参见USCIS 网站 。申请获得批准且签证排期到期(如适用)的个人,即有资格申请办理移民签证或K类非移民签证。移民签证申请人符合预约面谈条件时,美国签证中心或者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会通知申请人。 K 类签证申请人符合预约面谈条件时,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会发出通知。
一、亲属类(Family-Based)
1.IR类(Immediate Relative Immigrant Visas),直系亲属类移民签证,无签证配额限制,是亲属类移民中最快的项目。
2. F类(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 Visas),亲属类移民,有配额限制,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有不同的排期
F1,美国公民未婚子女,及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F2,美国绿卡持有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未婚子女(21岁及以上),该类别70%以上的名额会
分配给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
F3,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以及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F4,年龄至少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 K类, K1签证是非移民签证类型(但是申请流程和移民签证类相似),申请人 持有K1签证入境美国后和美国公民结婚,结婚后再拿美国绿卡,所以K1签证也 被称为未婚签证。
二、职业类(Employment-Based)
EB-1,分为EB1A(杰出人才),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和EB1C(跨国公司高级管理或行政管理人员),无需雇主,有排期
EB-2,拥有高等学位外国专业人才,或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者运动方面拥有特别能力会在全国经济、文化、或教育上对美国有助的外国特殊人才,需要雇主,有排期(其中NIW国家利益豁免是个例外,无需雇主,有排期)
EB-3,非技术劳工(需要雇主,有排期),美国雇主需要证明该工作劳工短缺
EB-4,宗救人士签证(以雇佣为申请目的)
EB-5,投资移民,EB-5投资移民可以分为两大类: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
三、特殊类(Special Immigrant)
SD和SR,宗救工作者
SQ,为美国政府工作的阿富汗人/伊拉克人
DV,多元化移民签证
SB,由于未能在美国持续居住而导致永久居民(LPR)身份失效者,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获得SB1类签证重新进入美国
PART 2 非移民类签证
一、旅游/访问类(B类)
1. B类(商务/旅游)
B1,商务访问,短期商务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参加会议和短期培训等
B2,旅游访问,美国探亲,旅游和医疗等
B1/B2,商务/旅游
如需申请B-1/B-2签证,必须向签证官证明自己符合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中规定的签证申请条件。根据INA法案214(b)条款,所有B-1/B-2签证申请人一律被视为“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下述条件:
2. C类(过境签)
C1,美国过境签证,签发给经美国境内立即继续转往其他国家的外国公民
C2,过境去美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佣及其家属
3. D类(机组人员)
D,海员/飞行员
二、工签类
如果申请人希望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国短期工作,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应根据工作类型申请相应签证。大部分短期工作签证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或代理公司提交申请批件(petition),并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USCIS)批准,然后才能申请工作签证。 所有H类、L类、O类、P类和Q类签证的申请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USCIS提交申请批件并获得批准。申请批件、 I-129表 获批之后,申请人才能向使/领事馆申请工作签证。申请书获批之后,申请人的雇主或代理公司将获发I-797表(批准通知),作为申请凭证。签证官在面谈时将通过美国国务院的申请信息管理系统(PIMS)核实申请人的批件。 申请人在来使/领事馆面谈应出示I-129批件编号以用来核实其信息。请注意,申请批件不能作为获得签证的保证,申请人仍有可能因为不符合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而被拒签。
1. L类(跨国企业派遣签证)
1)L1,分为L1A(高管派遣)和L1B(技术人员派遣)
2)L2,L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
2. H类(雇主类工签)
3.E类(贸易投资)
E1,条约国公民在美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通常所说的“贸易者签证“E2,条约国公民在没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通常所说的“投资者签证
E3,适用于澳大利亚国民
E3D,E3的子女
4.P类(文艺体行业的杰出人才)
P1,个人或团体运动品及交娱团体成品
P2,参加交流活动的艺术家和演艺人品
P3,参加独特的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P4,P1/P2/P 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小孩
5.R类(宗教工作者)
1)R1,宗救工作者签证,包括由著名宗救团体指派主持宗救礼拜仪式,从事宗救职业,以及他们的随行人员:在申请此类签证时,必须已经至少加入派两年
2)R2,R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
三、学习类
1. F类(国际留学生签证)
1)F1,最常见的学生签证,签发给全日制在美国读书的国际生
2)F2,F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就是我们常说的美国陪读签证;这里需要注意,美国是没有父母陪读签证的。 如果家属没有与签证主申请人一起在美国居住生活的计划,只是希望利用假期探访,也可以申请针对游客的(B-2)签证。 配偶和家属不得以F类或M类衍生(陪读)签证的身份在美国工作。如果您的配偶/子女希望在美国工作,必须申请相应的工作签证。
3)F3,对加拿大和墨西哥人的语言培训项目签证
2. J类(访问学者)
1)J1,交流访问学者签证,包括学生、老师和学者,主要为了促进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2)J2,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
3. M类(培训类)
1)M1,在非学术或折页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培训的学习签证
2)M2,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
3)M3,只发放给加拿大或墨西哥学生
4. Q类(文化交流活动)
1)Q1,美国国际文化交流短期签证,签发给国际文化交流认识;活动侧重文化交流,必须提供美国公众参与机会,大多数项目是在学校、博物馆等地举办
2)Q2,为安尔兰和平项目参与者设立的签证
3)Q3,Q2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
四、杰出技能类
1. O类(杰出人才)
1)O1,杰出人才签证,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文艺等行业内的杰出人士,申请标准可参考EB1A
2)O2,O1签证持有人的助理或随从人员
3)O3,O1和O2的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
2. P类(文艺体杰出人才)
1)P1,运动员或娱乐组合成员
2)P2,参加交流活动的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3)P3,参加独特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4)P4,P1-P3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
五、受害者/犯罪类相关
1. T类(人口贩卖受害者)
1)T1,人口贩卖受害者签证
2)T2,T1的配偶
3)T3,T1的子女
4)T4,未满21岁T1的父母
5)T5,未满21岁T1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姐妹
2. U类(刑事犯罪受害者)
1)U1,刑事罪行受害者签证
2)U2,U1的配偶
3)U3,U1的子女
4)U4,未满21岁U1的父母
5)U5,未满21岁U1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姐妹
3. S类(犯罪线索提供)
1)S5,提供犯罪组织的关键信息可申请
2)S6,提供恐怖组织的关键信息可申请
3)S7,S5/S6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
NATO,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代表、官员、专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TN/TD,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专业人士,适用于墨西哥和加拿大籍人员
V类,绿卡持有人的家庭成员,在等待移民排期时可申请此类签证。
V1(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V2(绿卡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
V3(V1/V2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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