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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IFC国际财源中心B座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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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并附护照的身份页复印件一张。护照须在签证有效期后三个月仍有效。护照需由持照人签名,否则将被拒绝受理。
2) 一套用英文或瑞典文填写详尽的包含附表 A 的申请表。
3) 一张两寸护照照片。
4) 瑞典方邀请信(原件),包含如下内容:
⑴ 被邀请人的个人信息。
⑵ 预计停留期限。
⑶ 访问目的和行程安排。
⑷ 需签字并注明邀请方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等。
5) 中方公司或单位的英文派谴函。应包含如下内容:
⑴ 申请者姓名 , 职务 , 访问目的,停留时间。
⑵ 回国担保。
⑶ 用公函纸书写 , 领导签字,公司盖章并注明地址电话传真等。
⑷ 此派谴函必须为原件且签字人不能为申请人。
6) 双方公司 ( 中方和瑞典方 )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需在有效期内,瑞典公司营业执照的打印出具日期距申请日期不能超过一年。
7) 经济担保。(可在邀请信中或派谴函上说明何方承担您在瑞典的费用)。在瑞典所需资金为每天 40 欧元 / 人。
8) 保额不低于 3 万欧元的旅行医疗保险,保险需包含在整个申根区的旅行期间(直到离开申根区的欧洲当地时间 24 : 00 )。保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保单必须为打印文本,不接受手写保单)。在申根国入境时,应随身携带该保单的原件,以备边防检查。如不携带,将有可能被拒绝入境。
9) 申请者应出示有效的中国居住证复印件。
10) 使领馆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材料,补充信息或进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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