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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市大学东莞校区本科申请

孙丹群
2024-05-12 15: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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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市大学东莞校区开放了本科招生计划。

01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并结合香港城市大学(东莞)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02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城市大学(东莞)(英文名: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Dongguan),英文简称:CityU(DG)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85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雄路8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内地与香港合作办学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香港城市大学(东莞)”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东莞)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03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香港城市大学(东莞)本科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04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24年面向广东、北京、四川、福建、内蒙、陕西、云南、广西、湖北、河南共10个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科第一批或一二本合并后的本科普通批次按照普通高考录取模式,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24年设立四个本科招生专业,分别是:智能制造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

第十五条 学校选考科目要求如下:在“3+1+2”高考模式下的省市,如广东省,要求考生首选物理,次选化学;在“3+3”高考模式下的省市,如北京市,要求考生必选物理和化学;在传统文理分科的省市,如四川省,要求考生必选理科。最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发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05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二本合并省市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上录取理科类或物理类考生。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在其他省份,对于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的要求,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总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院校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大类培养模式,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在入学之初不直接划分专业,大一选专业,可在开设的四个专业中选择。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共有两次转专业机会,按学校既定程序和条件申请。学校还为优秀学生提供保硕和保博的贯通式培养方式。

06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及新生入学身体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07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08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学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15000元(十一万五千元)

住宿费:

两人间单人住:2000元/生·学年

四人间两人住:120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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