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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澳门地区学校录取通知书要马上开始办理澳门学生签证,楼老师为大家整理关于澳门签证及逗留办理事项如下。
(1)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例规定,来澳修读高等院校课程的外地学生必须确保可持有
合法证件及签证入境澳门,并须于入学后到澳门出入境事务厅办理 澳门「逗留的特
别许可」手续 。非本地居民必须自行了解所持有之身份证件是否符合非本地学生在
澳逗留之有关澳门法律规定。
(2) 非本地居民如于在读期间因留澳身份有所变更以致影响学业,学生须自行负责。
以来澳高等院校就读为目的办理手续
申请材料
1 、已填妥之法定专用申请表【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2 、有效护照 / 旅遊证件身份资料页影印本;
3 、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月结单、储蓄户口存款、税款收据等);
4 、澳门高等院校发出的取录证明;
5 、回程机票订位证明(若该学生在澳修读之高等课程少于 6 个月);
6 、 1 寸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 张。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国人事务警司处
地址:氹仔北安码头一巷出入境事务厅大楼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四,上午 9 时至下午 5 时 45 分
週五,上午 9 时至下午 5 时 30 分
(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每日截止时间:下午 5 时 ( 申办服务 )
下午 5 时 15 分 ( 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
费用
个人:澳门币 100 元
家庭护照:澳门币 200 元
12 岁以下之儿童:澳门币 50 元
出示集体旅行证明文件并由同一旅遊经营人组织为数至少十人的团体:每人澳门币 50 元
审批所需时间
约 15 个工作日
( 需视乎不同个案之具体情况而定 )
申请须知
根据专用格式二的文件而批给的“入境及逗留许可”,应自批给之日起 120 日内使用,否则,该许可即告失效。持有人可按该许可所定期间(一般为自入境日起计 30 日)在澳门逗留。
持有人在入境获批给的逗留期内可多次进出境,而无需另再办理签证或“入境许可”(即“口岸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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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专线: 400-010-8000
北京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院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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