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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获得澳门高校录取的学生可以用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以及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发出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携同所需证明文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 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半年或一年期多次往返之逗留签证。
由于《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出入境证明文件,请紧记携带。为免遗失,建议于来澳后立即复印五份 (包括附有照片的身份资料页、有效签注及盖有首次入境期之内页)以备用,其 中两份须在到校注册时递交。学生必须注意通行证签注有效期,于通行证到期前须到注册处申请“在学证明书”以办理续签签注手续。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规定,所有非本地人士留澳读书,必须向【澳门出入境事务厅】办理临时居留手续。学生于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后,大学的事务处会统一安排协助办理“逗 留的特别许可”。学生于首次办理“逗留的特别许可”后,每年必须到【澳门出入境事务厅】办理续签手续。根据澳门法律规定,所有非本地学生必须办理“逗留的特别许可”,否则将触犯法律而引致逾期逗留,后果相当严重,轻则罚款,重者将被禁止入境。
根据澳门法例规定,来澳修读高等院校课程之内地人士须申请“逗留的特别许可”(俗称学生签证)。该文件是逗留澳门地区的有效证件,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及须每年续期一次,在有效期内能多次出入境。
请依下列程序办理首次申请(费用全免):
学生于首次办理 “逗留的特别许可” 后,每年必须到【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办理续签手续。
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总部:
电话: (853) 2872 5488
传真: (853) 8897 0300
网址: http://www.fsm.gov.mo/psp/cht/psporgmap_sm.html
地址: 澳门凼仔北安新填土区出入境事务厅大楼
根据出入境事务厅通知有关外来生(包括内地生及外地生)退学及转校时应注意事项,其中对于退学、休学或转校的学生需办理的手续,该类学生在校方办妥有关退学手续后之紧接的第一个政府办公日,亲自前往出入境事务厅之外国人事务警司处办理“转换盖章”手续,以便该处为其注销作就读目的之逗留许可盖章,及转发作离境所需之一般逗留许可盖章,并应在所给予之一般逗留许可盖章有效期内离境;若拟转校的学生,应在该盖章的有效期内,重新向该处提交新的“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并附上新注册课程的有关就读证明为据;否则,自该厅接获校方关于学生上述退学等情况的通知函日起计,有关学生原获批予之“逗留的特别许可”即告失效,若学生仍然留澳,且并未办理上述手续或具备其他合法逗留条件,则可能被视作逾期逗留情况,以及按严重情况,将可能被处以罚款,驱逐出境或于两年内禁止申请居留、延长逗留许可的处罚。
如有任何疑问,可与出入境事务厅外国人事务警司处联络。地址:澳门凼仔北安新填土区出入境事务厅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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