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协议
1995 年 6 月 14 日,中俄两国政府本着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的愿望,由双方代表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该协议规定:
1、 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俄罗斯的高等院校。
2、 俄方承认中国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历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照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俄罗斯联邦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3、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院校颁发的完全普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可以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4、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院校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照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可以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5、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证书者,有资格按照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方向或专业,学位或所具有专业水平在中方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6、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在俄罗斯境内颁发的国家样式的学历,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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