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1 、 所需全部材料均仅需提供电子版,请勿将纸质材料寄至我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2 、 自费出国(境) 留学人员只可选择现场或电子邮箱申请办理的其中一种方式 ,如通过电子邮箱申请, “ 调档通知单 ” 及 “ 人事档案调转协议书 ” 只能通过邮寄接收。
所需材料:
1 、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办理自费出国(境)存档手续申请表 ;
2 、存档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3 、护照个人信息页(赴港澳地区攻读学位的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个人信息页)即有照片页;
4 、前往留学所在国有效期内的学生签证页(赴港澳地区攻读学位的人员,提供学生签注页);
提示:( 1 )持电子签证入境的留学人员,提供电子签证信 1 份,如:赴澳大利亚留学;
( 2 )如签证已过期,除提供过期的学生签证外,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 “ 长期居留卡 ” 。
5 、国(境)外院校录取通知书( OFFER )(非英语类 “ 录取通知书 ” 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提供中文翻译件,个人翻译无效);
提示:( 1 ) “ 录取通知书 ” 应包含学习专业,攻读学位(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习时间等信息;
( 2 )如录取通知书( OFFER )中无明确学习起止时间及攻读学位信息,请提供补充材料,如:赴美国留学,请提交 I-20 ;赴澳大利亚留学,请提供 COE 的;赴韩国留学,请提供韩英文对照的表格 “ 标准入学合格书 ” 等;
( 3 ) 请确认您的 “ 录取通知书 ” 上有攻读学位信息再做翻译,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不便;
6 、已经在国(境)外就读者,除须提交上述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OFFER ),还须按下面情况任选其中一项提交:
( 1 )国(境)外院校 “ 学生证 ” ;
( 2 )如 “ 学生证 ” 上无证件有效期,请另提供国(境)外院校开具的 “ 在读证明 ” ;
提示:如果是非英语类 “ 在读证明 ” 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提供中文翻译件,个人翻译无效( 请确认您的 “ 在读证明 ” 上有攻读学位信息再做翻译,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不便 )。
档案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 1 ) EMS 标准快递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6 号 辉煌时代大厦 6 层 邮编: 100080
收件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 电话: 010-62677800
( 2 )机要邮寄:由国内机要部门通过 “ 机要交通 ” 的方式转递档案。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机要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15 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 邮编: 100083
( 3 )密封自带 ( 指:持 “ 调档通知单 ” 获取档案后,可密封自带 ) :请将密封好的档案送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6 号辉煌时代大厦 6 层 地铁站中关村 A 口 西行 600 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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