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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业的滞留资格是指短期就业(C-4)、专门技术(E-1~7)、研修就业(E-8)、非专门就业(E-9)、内港船员(E-10)、观光就业(H-1)、居住(F-2)和一定条件下的在外同胞(F-4)、永驻(F-5)等滞留资格。
短期就业(C-4):活动期限90天以内。外国人以在韩国的暂时性表演活动、广告、时装模特活动、讲课、演讲、研究、技术指导为目的时。
专门职职业(E-1-E-7):出入境管理所规定的专门职如下。
教授(E-1) : 活动期限2年
会话指导(E-2) : 活动期限1年
研究、调查(E-3) : 活动期限2年
专门职业(E-5) : 活动期限2年
艺术表演(E-6) : 活动期限6个月
特定活动(E-7) : 活动期限2年
研修就业(E-8)
在韩国产业研修(D-3)1年结束后,向研修生赋予能够在韩国企业进行2年就业活动的资格。
居住签证(F-2):持有居住资格的国民的配偶、永驻权人的配偶、获得难民认证的人员等,为使其能够维持生计,可自由地以非正式员工或正式员工身份就业。
在外同胞签证 (F-4): 向曾经拥有韩国国籍而现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或父母的其中一方或祖父母的其中一方曾经拥有韩国国籍而现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赋予除单纯劳务、赌博行为外的就业活动适用2年期限。
永驻签证 (F-5): 作为与韩国签订观光就业相关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澳洲/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共4个国家)的国民,在观光同时,为了赚取观光经费而欲进行短期就业活动的人员,滞留期限为1年。
非专门就业签证(E-9):根据外国人雇用许可制签订劳动合同后,入境后在分配至工作单位前,须进修就业培训,以及加入归国费用保险、伤害保险。能在韩国就业的期限为3年,根据已变更的再就业制度,“再就业”限于1次2年。当前所属工作单位的业主在“滞留期限结束90日前起至30日前为止”申请再雇用时,可不出境继续就业。 访问就业签证(H-2):持H-2签证在韩国寻找就业机会的在外同胞,须首先在劳动部指定培训机构进修就业培训。培训结束并在就业支援中心提交求职申请后,可委托求职中介或自行求职,但只能在劳动部长官指定的场所就业,就业后须在14日以内向出入境管理所进行就业开始和工作单位变更申报。
留学(D-2)签证:允许外国留学生在授课期间或放假期间,在不脱离留学目的的活动范围内,进行时间制就业(小时工)。
访问同居(F-1)签证:访问同居资格人欲养育与韩国配偶生下的子女或扶养父母或家人时,被认定为为了维持本人或家人的生计有必要就业时,可获得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进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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