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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杰出人才绿卡( EB-1A green car )是美国为吸引优秀专业人才移民美国的捷径之一,也是留美移民们争相申请的热门绿卡,此类绿卡申请批准后不需要排期( 1st 类)但此类绿卡是职业移民中要求最高的一类。
根据美国移民法( 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 )第 203 ( b )款( 1 )条( A )项的定义,“杰出人才”( Alien of Extraorinary Ability ,简称 EB-1A ),又称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物之一”。
根据移民法规定,符合杰出人才的外国人必须证明如下条件:
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 育、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达到顶峰。申请人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物之一。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 并且,申请人的工作将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 。
「优秀人才」 (EB1-A) 是在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 (EB1) 下的一个种类。这个类别是针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领域有杰出能力的优秀外籍人才。根据联邦移民法,这一类人才申请时不需要有特定的未来雇主,但他们必须进入其相同专业领域继续工作,并且必须对美国的未来利益有重大帮助。此外,申请人必须展现国家级或国际级的重大成就。这个部分也是整个申请过程中最困难证明的一部分。
优点:不需经过工作证申请程序且可自行申请
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 (EB1-A) 有优点。首先,申请的外籍人士不需要先有雇主提供工作,只要该申请人确定在进入美国後会继续在该杰出专业领域工作。所以可以自行申请。但要注的是所谓自行申请并非意味着每一步都自己 DIY 处理。移民申请案是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所以你会需要专精的律师来处理专业的法律问题。另外的优点是不用申请工作证。要拿到工作证必须经过冗长的申请程序。但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 (EB1-A) 可以省下时间。而且此类别的签证一直都有名额。这是所有第一优先类别的好处,而且适用於所有的国家,你不用等待签证名额。这样就不用担心会在某个日期後突然额满不能申请。
申请资格
符合申请资格的外籍人士必须要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成就、在进入美国後继续在该杰出专业领域工作、并且对於美国有帮助。
杰出人才定义
联邦移民法规定「杰出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领域中其专业能力在顶尖的极少数。联邦法律显示达到这种标准的人才要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成就奖项。这类的成就包括像是国际公认的诺贝尔奖或奥斯卡金像奖。或是要提供至少三项以下的证明:
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或是加入特殊专业组织 ( 要特殊成就才能加入的组织 ) 。
媒体报章报导该外籍人士的成就 ( 须包括名称、时间、作者等,且必须翻译成英文 ) 。
该外籍人士曾在其专业领域参与评审工作。
成就或贡献的证明,像是出版品、重大贡献等。
在专业期刊、主要媒体杂志撰写专业文章。
在组织中担任重要职位或是有卓越名声。
在该专业领域中有超越常人的薪资报酬。
在表演艺术上有商业性成功,例如票房记录、出版品记录等。
或其它类似的证明记录。 ( 如果上述在该专业领域不适用的话 )
这些证明的要求其实规范的很模糊。过往的案例显示并非每条都适用每个外籍人士,要视个案不同。有时候甚至律师也有可能搞混申请案适用的条文。
两阶段审查
EB1-A 两阶段审查
申请第一优先职业移民之杰出人才( EB1-A )以及杰出研究员教授( EB1-B )之申请人,皆需递交请愿书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符合职业移民条件的要求。
首先,是移民局从 2010 年 8 月发表声明後,开始采用的两阶段审查方式。声明中提供了申请 EB1-A 杰出人才、 EB1-B 杰出研究员教授、以及 EB-2 国家利益豁免(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 )时,一些简单的标准。政策转换时期,这些标准不仅是提供移民官员审查申请愿书时的参考,也能够提供申请者撰写请愿书时的准则。
移民局之所以会改变 EB-1 的审核标准,是根据 2010 年 3 月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公布之判例。申请者 Kazarian 是亚美尼亚人,他於 2003 年向移民局提出了 EB1-A 杰出人才申 请,他准备了六篇发表文章以及他在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 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 )的研究记录,但仍在 2005 年 8 月遭到移民局驳回。上诉之後,行政上诉办公室( AAO )以 Kazarian 并未提出发表文章在该领 域获得的评价为由,以证据不足拒绝受理上诉。
之后, Kazarian 又向加州地方院提出诉讼,地方法院即发现其中的漏洞。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申请者必须提出发表文章在该领域获得的正面评论; 然而,移民局和 AAO 都以此缺失判定申请者不够资格获得签证。同时, AAO 以申请者参与的论文审查工作是在他自己的母校为由,拒绝承认该证据,但是法院指 出移民法当中并无此规定。
然而,法院仍然同意了移民局的判决,同时表示当申请者提出法律中要求的证据之後,移民局仍然能够要求申请者不仅应该提出自己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也应证明自己的成就获得相当的认可。因此,根据判例,移民局在 2010 年 12 月提出了跟 EB1-A 、 EB1-B 、跟 EB-2 NIW 有关之新的两阶段审查方式。在第一阶段时,应该审查申请者是否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规定当中之明确要求。
例如,以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的申请者来说,必须曾经获得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如诺贝尔奖、普力兹奖等;或是,在移民局规定的十种可用证据当中至少符合三项。通常,在此一阶段,官员并不会仔细审查这些证据的内容,只会决定这些证据是否有足够的份量获得进一步考虑,当审查发现申请者至少具有三项有效证据时,就会进入到审核的第二阶段。
到了第二阶段,移民局官员会开始一一检视申请者提出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以第一优先职业移民的杰出人才申 请者为例,移民局会决定申请者是否在该领域具有极优秀的领导地位,此时,证据的质量就十分重要。假设申请者提出曾参与评审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记录,则参 与自己所属机构之外的评审工作就会比内部的评审要有说服力,此外,发表文章的引用记录也常被官员用来检视申请者的资格。
专业顶尖人才
在看「该专业领域极少数的顶尖人士」这项要求之前,必须要先判断并且精准界定该外籍人士的「专业领域」。
判定标准
美国移民局 (USCIS) 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
在 2010 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 Kazarian 案」。上诉法院於此案决定了两阶段判定标准:第一,计算案件提供几种类型的证明。第二,最终以整体优势来决定。
申请诀窍
近日,美国移民局( USCIS )常以证据不足( Request for more Evience, REF )驳回 EB1-A ( Alien of Extraorinary Ability )杰出人才职业移民申请案。杰出人才移民属於美国移民法当中职业移民的第一类优先,占每年全球移民签证配额的 28.6% ,即大约 4 万个移民签证。
由於配额多、不需找到美国雇主、不需在美投资、也不需劳工证,更不受申请者之英文水准、学历和年龄限制;且一旦审核通过, 杰出人才的所有家人都可以获得绿卡,其子女可以到美国读书,并节省高额学费。因此,杰出人才移民成为职业移民首选。
然而,如此优渥的条件也使申请者众多,为了审核出最杰出的人才,移民局在审查案件时,也格外谨慎严格;申请者准备的证据不仅要重量,更要重质,找出自己最有利的亮点,才能够避免遭到 REF 驳回。
杰出人才移民共包含科技、艺术、工商、运动及教育五大领域;不同领域的申请者,就应该针对该领域提出最适当且有力的证据,才不会遭到移民局驳回。首先,申请者在提出 得奖记录时,必须了解只有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奖项才足以说服移民官;同时,得奖的领域也必须与申请者擅长的领域直接相关。
既然杰出人才移民的审查重点就是必须证明申请者在该领域的成就、地位和影响力,申请者所属的组织或委员会,最好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足以证明申请者的能力或贡献。同时,来自与申请者无私人利害关系的推荐信以及证词,也可成为移民官审查的参考。
针对学术研究或科技领域的申请者,必须提出自己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记录,或利用文献索引资料库( Google Scholar of Scopus )证明自己的杰出表现。若曾参与论文审稿或担任其他资格审议委员,则可提供会议记录、审稿记录等证据。
艺术领域的工作者,则可提出其作品获得展演机会的记录;文宣品、主流媒体报导等等,都可用来说服移民官自己在该领域的成就。而其作品的商业成绩,例如剧场及电影的票房,出版品的销售量等,也可以是有力的证据。
除此之外,申请者在该领域所获得的高薪或工作所得,也当成向移民官员证明自己在该领域杰出成就的证据。申请者可提出自己的薪资所得跟扣缴款记录( W-2 Form ),或是股票、投资之利息所得( 1099 Form ),也是相当实际的方式。
同时,申请者应该将对於自己有利的文件例如出生证明、主要着作等,全部翻译成正确适当的英文,这样不仅能够避免因语言隔阂产生误会,方便移民官员阅读,也能使审查过程更迅速顺利 。
EB1-A 善用对照与判例
对於第一优先职业移民杰出人才( EB1-A )类别的申请者来说,请愿书( Petition Letter )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一封有说服力的请愿书若能够完整地向移民局( USCIS )说明申请者的优势条件,就能够有效缩短官员审查案件的时间,相对加快申请者取得签证的速度。
关於请愿书的撰写的两项秘诀。首先,申请者应该提供足够的背景资讯,以供移民局官员作为参考依据。简单来说,就是以申请者的条件与同领域的其他人做出比较,来凸显申请者的优势。
例如在学术领域当中,发表论文可说是能力指标之一,申请者就可以藉由证明自己的文章曾被刊登在顶尖期刊上、曾获顶尖期刊的同行评审、或是曾被广泛引 用,来加强请愿书的说服力。以电子机械工程领域为例,该领域最具指标性的研讨会,就是国际固态电路研讨会( International Soli-State Circuits Conference, ISSCC );因此,曾在这个研讨会发表文章,将会是一项非常有力的证据。
以另一个联邦法院的例子来说,当一位国家冰球联盟( National Hockey League, NHL )的旅外球星想申请 EB1-A 签证时,可提出:个人上场次数、扮演先发球员次数、个人得分率、年薪比较、获选参加明星赛的次数等等,来凸显自己的优势条件。或者,若联盟当中有其他球员已曾获得杰 EB1-A 移民签证,则可以比较申请者与该球员的表现,来增加请愿书的说服力。重要的是,这些证据都是以国家冰球联盟的球员作为比较的基础,提供移民局官员作为参考的依据。
陈律师说,另一项撰写请愿书的技巧是引用移民局已通过签证之案件。虽然移民局试图避免相互比较不同的申请者,但联邦法院指出,针对 EB1-A 杰出人才职业移民的审查,有关单位应该藉由比较相关案件订定一套审核标准。因此,透过相同领域当中不同案件通过与否的比较,就可了解移民局的标准。
陈律师建议申请者,仔细研究自己领域当中获得移民局批准的案件,并与自身条件作比较;然後在请愿书中,说服移民局自己的条件优於通过者,就可以为自己创造有力的证据。例如,假设在一件获得审查通过的案件中,通过者以一百条引用记录说服移民官,并取得 EB1-A 签证,申请者只要提出一百零一条引用记录,就能够成为有力的论点。
美国移民局在 2010 年 12 月之後,针对 EB1-A 职业民签证开始采用两阶段审查。在第二阶段当中,移民局官员会一一检视申请者提出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使用这样比较的方式加强请愿书中的论点,是最能说服官员、也是最能清楚凸显自己杰出才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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