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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IFC国际财源中心B座15层
010-56836688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先在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2,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 10 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6,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7,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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