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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b)是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中的条款,其中规定:所有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都将首先被假定具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使签证官确信其具有非移民资格。
简单来说,214(b)指的就是申请人与其居住国缺乏较强的联系,回国约束力弱,具有移民倾向。而大多数情况下,签证官需要通过面谈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约束力证明材料来确定是否给予颁发签证。因此,214(b条款通常被用作最常见的美国签证拒签理由。依据美国法律,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她们国内具有必然的约束力,可迫使其在短期停留后离美回国,才能让签证官相信其没有移民倾向,从而获得签证。
Tips:约束力依申请人个人情况而定,可以是工作、家庭、社会地位、资金、资产等。
可以。但代领人(即使是家属也不例外)必须出示下列证件才能领取护照: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含有UID号码的预约确认信;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授权代领人领取护照,且授权书上必须包含代领人姓名及申请人的姓名。
如果申请人的年龄小于18岁,则需要下列证件:含有UID号码的预约确认信;申请人父母任何一方签署的授权书;申请人家长(签署授权书的一方)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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